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5〕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本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预算调整只针对2015年年底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型项目。
二、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地质地球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一份),报财务处、科技处审批,在审计部门备案。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能源/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仪器设备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考虑到2015年以前批准的项目劳务费预算较低,可能存在不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负责人可适当调增。申请调增劳务费时务必详细说明调增理由及计算依据(精确到千元)。除在所内履行调整手续外,在上报基金委的结题报告中需如实说明经费调整情况及计算依据。2015年年底结题的项目请在2015年12月11日前完成调整申请,此次预算调整仅限一次。
四、项目若有合作单位且合作单位负责的经费预算科目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合作单位提交经费预算调整申请(可使用我所相关表格,修改表头后,由合作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交我所科技处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应合并计算本所和合作单位的经费支出,如单个科目预算超过计划书中的预算金额,项目负责人需在提交合作单位调整情况的同时向本所提出经费调整申请。
五、为顺利完成2015年年底项目结题工作,请各位项目负责人务必重视此次预算调整,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办理手续。如有外拨资金,请及时了解合作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非本年度结题的项目,预算调整时间和流程待管理办法颁布后实施。
联系人 科技处:马晓冰 82998271
财务处:张久祥 8299820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技处 财务处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