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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的通知
2016-11-21 | 作者:科技处 | 【 】【打印】【关闭

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本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预算调整只针对2016年年底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型项目  

 二、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地质地球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一份),报财务处、科技处审批,在审计部门备案。

  三、在填报项目预算调整前,需要将项目计划书中的预算进行新旧科目衔接(见附表,请使用附件2“新旧表格预算科目转换”进行对应)。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相互调剂。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三项支出总额不可调增。若相互调剂使用,则不需要上报预算调整。设备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考虑到2015年以前批准的项目劳务费预算较低,可能存在不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负责人可适当调增。申请调增劳务费时务必详细说明调增理由及计算依据(精确到百元)。除在所内履行调整手续外,在上报基金委的结题报告中需如实说明经费调整情况及计算依据。2016年年底结题的项目请在20161216日前完成调整申请,此次预算调整仅限一次。  

 四、项目若有合作单位且合作单位负责的经费预算科目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合作单位提交经费预算调整申请(可使用我所相关表格,修改表头后,由合作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交我所科技处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应合并计算本所和合作单位的经费支出,如单个科目预算超过计划书中的预算金额,项目负责人需在提交合作单位调整情况的同时向本所提出经费调整申请。  

  五、为顺利完成2016年项目结题工作,请各位项目负责人务必重视此次预算调整,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办理手续。如有外拨资金,请及时了解合作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非本年度结题的项目本次暂不调整。  

 

    联系人  科技处:马晓冰   82998271  

            财务处:张久祥   82998204  

 

 科技处 财务处  

   20161121  

 

  附表:项目资金决算表科目衔接 

旧表科目 

旧表对应新表科目 

一.研究经费 

  

1.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2)能源/动力费 

4、燃料动力费 

3)会议费/差旅费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其它 

9、其他支出 

2.实验材料费 

  

1)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 

2、材料费 

2)其它 

2、材料费 

3.仪器设备费 

  

1)购置 

1)设备购置费 

2)试制 

2)设备试制费 

4.实验室改装费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5.协作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项目组成员出国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 

2)境外专家来华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 

三.劳务费 

7、劳务费 

四.管理费 

10、管理费(2014年及以前批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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