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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秋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2-09-14 | 作者:教育处 | 【 】【打印】【关闭

各研究所、各院系: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通知要求,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继续遵循“稳步稳妥、分期分批”的原则,统一认定聘任教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现将2012年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各研究所、各院系工作的导师或教育管理干部。

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根据自愿原则,可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一)导师的申请条件

在各研究所、各院系从事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具备以下条件的导师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参加过国科大举办的导师研讨班且取得培训证书(2000年前获得导师资格者除外);

2.为研究生开设过课程。

由于名额有限,原则上各研究所、各院系可根据所分配的名额(附件1)遴选符合申请条件的导师。

(二)教育管理干部的申请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年龄在50岁以上且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者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干部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并在线打印相关表格

申请人本人于9月12日至23日(每天8:30-22:00)登录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按《网上报名操作说明》(附件2)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网上填写完毕后,按说明用B5纸自行双面在线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思想品德鉴定表》均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起用胶水粘贴整齐)。本人签字后连同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证件照一张交到培养单位。

(二)各研究所、各院系审核及提交材料

各研究所、各院系认真审核每位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重点核对申请人所填的申请资格种类(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姓名、身份证号、最高学历、最高学位、申请任教学科、照片、专业类别是否正确,并如实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和《2012年北京市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9月23日前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国科大学位办/培养处(国科大各院系由校部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统一报送):

1.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证件照;

3.本单位《2012年北京市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haozy@gucas.ac.cn。

四、其他说明

(一)符合条件的教育管理干部申请时还需提交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含异地)。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在其它省份、其他高校)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证。

(三)有关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以及补办证明手续参照《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

联 系 人:赵宗一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甲)

中国科学院大学 学位办/培养处

   编:100049

   话:(010)88256111

   真:(010)88256111

电子信箱:zhaozy@gucas.ac.cn

中国科学院大学
学位办/培养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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