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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近期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及处理决定
2015-01-04 | 作者:科技处 | 【 】【打印】【关闭

  2014年12月30日上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在京再次召开“捍卫科学道德,反对科研不端”通报会,通报2013—2014年度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基金委主任杨卫院士、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出席会议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基金委纪检监察审计局副局长、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越同志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部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在京依托单位代表,部分青年教师、研究生及相关新闻媒体参加了通报会。会议由基金委副主任何鸣鸿主持。

  杨卫在讲话中强调,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是基金委一以贯之的态度,对收到的每一起投诉举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都逐一认真分析,撰写初核报告,对线索具体或证据明确的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处理。特别是近年来,为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基金委在受理投诉举报的同时进行“主动出击”,依托自主研发的“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查处了一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申请书买卖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典型案例,共对71人做出了内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资格的处理决定,有效避免了重复资助,对科研不端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

  本次通报表明,近五年来,基金委共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案件227件,对195人及11个依托单位做出了相应处理,共撤销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74项。

 

近期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及处理决定  

关于赵坡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45号

  经调查核实,北京某医院赵坡2013年度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PHLDA1-Wnt/β-catenin信号通路对胃癌干样细胞生物学行为的影响及其分子调控机制研究”,受理号81357502)在课题组成员2012年度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Lgr5-Wnt/β-catenin信号通路对胃癌干样细胞恶性生物学行为的影响及其分子调控机制研究”,批准号81272698)基础上几乎未作修改重复申报,属抄袭行为且存在数据造假问题。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赵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给予赵坡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王志梁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66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高校王志梁在获批的2011年科学基金项目中学位造假。

  经调查核实,王志梁在2011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批准号81172822)申请书中在个人简介部分声称自己“作为课题负责人2002年在美国匹兹堡大学博士毕业”,实际上王志梁在美国匹兹堡大学没有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学位信息虚假属实。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决定撤销王志梁2011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用小鼠肝移植模型研究肝脏树突状细胞在‘肝源性免疫耐受’”(项目批准号81172822),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王志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给予王志梁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郝迎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6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重庆某高校郝迎学实际出生年份为1972年,2009年为了申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将出生年份篡改为1974年,同时制造了假的学生证,编造个人简历,以博士生的身份申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并获批(项目批准号30901426)。2012年郝迎学又如法炮制申请并获资助一项面上项目(项目批准号81272428)。

  经调查核实,郝迎学在2009年和2012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篡改年龄、编造个人简历;为逃避单位组织的基金申请项目形式审查,在2009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篡改学生证复印件年龄,弄虚作假行为属实。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决定撤销郝迎学2009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Tie2+肿瘤相关巨噬细胞(TEMs)趋化胃癌缺氧/坏死区域的意义及机制研究”(30901426),追回已拨经费;撤销郝迎学2012年度面上项目“HIF-1α诱导胃癌侵袭性干细胞形成的作用和机理”(81272428),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郝迎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给予郝迎学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刘茂长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73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哈尔滨某高校刘茂长、李柏洲等发表的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刘茂长,李柏洲.电子商务技术同化影响因素模型与实证研究.管理评论.2012,24(3):75-83.(标注基金批准号70673014、70873026)”抄袭剽窃他人论文“Kevin Zhu, Kenneth L. Kraemer, Sean Xu. The Process of Innovation Assimilation by Fir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 Technology Diffusion Perspective on E-Business. Management Science. 2006, 52(10): 1557-1576.”。

  经调查核实,刘茂长等发表的论文擅自标注他人基金号,且具有抄袭剽窃他人发表论文的行为。李柏洲、孙冰对论文发表和基金标注情况不知情。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四款,决定取消刘茂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给予刘茂长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王建雄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42号

  经调查核实,北京某研究所王建雄存在如下问题:

  (1)利用2007年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申请书,在几乎未作改动的情况下再次申报2013年科学基金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受理号11375673)。在调查时进一步发现,2007年已获批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基本全文抄袭2004年度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微扰场论方法的计算机化及应用”,批准号10475083);

  (2)在2007年(“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项目结题报告中,使用其它项目的7篇论文作为本项目成果,且有意提供虚假信息,将标注其它项目资助号的成果信息篡改为“无号”,属故意弄虚作假;

  (3)2004年(“微扰场论方法的计算机化及应用”,批准号10475083)、2007年(“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2013年(“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受理号11375673)申请书立论依据部分都没有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附主要参考文献。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参照《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决定撤销王建雄2007年主持的科学基金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取消王建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给予王建雄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刘爽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1号

  经调查核实,上海某高校刘爽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5140090518)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1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109163)申请书,同时在其2014年度申请书(受理号5140090518)中将属于同济大学工程结构耐久性试验室的一般大气环境室撰写为上海某高校试验室的设备,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刘爽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刘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刘爽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王剑锋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号

  经调查核实,宁夏某高校王剑锋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81461099)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81260519)申请书,且在申请书中简单的将“甘肃”改为“宁夏”,造成宁夏成为胃癌高发区的错误事实,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王剑锋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王剑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王剑锋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刘鹏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3号

  经调查核实,成都某高校刘鹏利用他人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81272022)申请书重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81481277),且在申请书中将2012年“参加”基金项目写成“主持”基金项目,同时申请书中的部分图片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刘鹏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刘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刘鹏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曹云飞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6号

  经调查核实,广西某高校曹云飞使用从网上购买的申请书先后申报2013年度(受理号81359089)和2014年度(受理号81464007)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与他人2012年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81272726)申请书内容高度相似,且申请书中研究基础部分存在造假行为,性质极为恶劣。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曹云飞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曹云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6年(2014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给予曹云飞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张峰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7号

  经调查核实,北京某研究所张峰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6140012039)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1年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41101382)申请书,申请书的个人工作基础造假,假冒他人签名,且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被抄袭申请书的来源,性质极为恶劣。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张峰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张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4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给予张峰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黄福华、马志飞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8号

  经调查核实,南京某高校黄福华、马志飞2014年度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81479478)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0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81070137)申请书。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黄福华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黄福华、马志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给予黄福华、马志飞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皇甫玉高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9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某高校皇甫玉高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U140410005)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09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10972059)申请书。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皇甫玉高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皇甫玉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给予皇甫玉高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莫宇飞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10号

  经调查核实,广西某高校莫宇飞2014年度利用其本人2012年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205070)重复申报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21463096),在申请书中所列发表论文部分有1篇论文删除共同通讯作者,使自己成为独立通讯作者,存在造假行为;同时在项目(批准号51205070)执行期间连续出国时间超过1年,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莫宇飞2014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21463005),撤销莫宇飞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205070),追回已拨经费,取消莫宇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莫宇飞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刘忠于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4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某医院刘忠于假冒高春芳名义申报2014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受理号31477039),同时本人又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受理号8143000566),且两份申请书中所列已发表论文有2篇次将通讯作者篡改为本人,7篇次删除共同通讯作者署名,8篇次删除论文共同通讯作者标识,2篇次删除共同第一作者,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刘忠于、高春芳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刘忠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4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给予刘忠于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张表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5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某高校张表以相同内容重复申报2014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受理号31471467)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3140010880);且在申请书(受理号31471467)中将实际上并未署名的2篇论文变造自己为第一作者,严重造假,性质恶劣。

  经2014年9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张表、田兴华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张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给予张表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李文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6号

  经调查核实,李文2010年度依托南昌某高校、2012年度依托湖北某高校、2013和2014年度依托广州某高校先后利用伪造的3个身份证号码申请5项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分别为51061014和51272082,受理号分别为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2014年度2份申请书(受理号51471788和U14331007)内容高度相似,且在申请书(受理号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中所列论文有4篇次将通讯作者篡改为本人,在申请书(批准号51061014,受理号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中所列论文有14篇次删除共同通讯作者标识,性质极为恶劣。

  经2014年9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李文2010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061014),追回已拨经费;撤销李文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272082),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李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4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给予李文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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