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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公布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受理及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
2011-08-25 | 作者:科技与成果转化处 | 【 】【打印】【关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已经公布了2011年度集中接收的各类项目申请的评审结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不服,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现将复审申请的注意事项和受理、审查工作流程公布如下:

  一、注意事项:

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复审工作程序,目的是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条例》、项目管理办法等程序性失误进行纠正。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二、提出复审申请

  对不予资助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1.复审申请自8月24日开始,9月9日截止。

  2.复审申请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用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isis.nsfc.gov.cn,简称ISIS系统)。

  3.登录ISIS系统,在线填写复审申请表后确认并提交。

  4.在ISIS系统提交电子申请表后须打印1份纸质申请表并保证二者内容一致,本人签字后于9月9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相关科学部综合处(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受理复审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1.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而提出复审申请的;

  2.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3.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4.复审申请手续不全的(复审申请表在ISIS系统未提交、缺纸质复审申请表或本人未签字等)。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由科学部通知复审申请人。

  四、审查复审申请

  1.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审查受理复审申请,审查依据是《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

  2.经审查,认为不予资助的决定符合《条例》规定、评审程序符合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有误、评审程序存在瑕疵的,撤销原决定并进行重新评审。

  3.按照《条例》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在11月10日之前,将复审审查结果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通过ISIS系统随时查看本单位申请人复审申请的提交情况与处理结果。

  非集中接收期受理项目的不予资助复审工作参照此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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