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7月7日至7月26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公正地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诺按有关规定对其身份予以保护。凡匿名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将认真查处在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发现初评公布项目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年度评审资格。
联系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政策研究处(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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