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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通知:关于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11-18 | 作者: | 【 】【打印】【关闭
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结题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请相关项目负责人在撰写《结题报告》时,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要求,确保在《结题报告》中不出现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的内容。各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对《结题报告》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报送《结题报告》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将于12月中旬左右在我委网站另行发布通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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