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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自07年起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专项
2006-12-25 | 作者: | 【 】【打印】【关闭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就“关于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出通知:为了集成资源、促进实质性国际合作的开展,提高科学基金的资助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6年第12次委务会的决定,自200711日起,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委不再受理此类申请。建议国家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综合优势,积极申请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协议项目等实质性国际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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