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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07年度国家基金委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的通告
2006-11-14 | 作者: | 【 】【打印】【关闭

 

根据19981123日签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设立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2007年度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申请项目,有关申请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7年度联合科研资助基金优先资助的领域仍为: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新材料科学、海洋与环境科学、中医中药研究、管理科学。每项申请只能选择一个评审学科;请申报人务必注明所申报的学科领域。

  二、2007年度联合科研资助基金为500万元人民币和l000万元港币。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出资500万元人民币(不含人员工资和大型设备购置费),香港研究资助局出资1000万元港币。

  三、根据协议中“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较大型并可持续的项目”的规定,拟申请的项目经费,内地申请者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香港地区申请者最高不超过80万元港币。2007年拟批准资助的项目数为15项左右。项目的研究年限最长为三年。

  四、根据协议,各方资助的经费原则上限用于当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研究经费(含试剂和材料购置费,计算费等科研业务费)、香港合作者来内地的接待费用、内地人员赴香港的往返旅费以及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认可的开支。香港研究资助局资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香港研究人员聘请研究及支援人员、购置器材、一般支出包括消耗品、香港研究人员往返内地的旅费、内地合作者来香港接待费用及适当的生活津贴和香港研究人员参加国际会议的补助金。

  五、双方确定,内地研究人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条件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条件相同,内地申请者应在内地科研单位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同时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职称;香港研究人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条件与申请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辅助金的条件相同。本基金允许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科技人员跨单位、跨学科之间的联合申请。内地和香港以外地区的科技人员可以作为内地或香港一方项目组成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香港地区的合作伙伴必须是公立大学的常勤研究人员。

  六、内地申请人应在与香港合作者协商制定项目合作计划的基础上,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简表”。内地的申请者限报本联合资助基金1项。已获得NSFC/RGC联合科研基金的资助、正在进行中的研究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获得本联合科研基金其它任何形式的资助。但可以从该研究课题资助期的最后一年起,向本联合科研基金提出新课题的资助申请。

  七、双方的项目受理单位分别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研究资助局秘书处。两地申请简表内容(尤其是标题)应该基本一致,申请简表一旦提交则不能更改。对于多次提交类似内容申请简表者,恕我办公室将不负责认定正确文本。

  八、特别说明: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在初评阶段对于申请简表的评审将遴选出具有申请资格者,为此暂不需要申请人及依托单位签章。

  九、申请简表提交程序:登录我委业务网站http//isis.nsfc.gov.cn,进入后点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基金申请简表”,然后自定用户名和密码。注册成功后即可填写简表。注意: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确认提交成功。电子版简表最后截止日期为200711524时。然后再打印纸质简表(一式二份)最迟于200711524时(我所截至日期为:2007年1月12日)之前报送我办(以邮戳为准)。通讯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邮政编码为:100085

  十、申请简表必需注明确切的联系地址、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号码。

  内地联系人: 王逸

  内地联系电话:010-62327005

  内地联系传真:010-62327004

  内地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

  电子邮件地址:wangyi@mail.nsfc.gov.cn

  香港联系人:陈绍麟 先生

  香港联系电话:00852-28449916

  香港联系传真:00852-28451183

  香港联系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7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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