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简报2006年第1期
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对2005年11月以前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了初核、调查和处理。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隐去名字和单位名称,将其事实与处理决定以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1. 周某某,被举报涉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
经调查核实,周某某2001发表在某刊物上的文章抄袭剽窃Physica E 5 (1999)1-6上的“Molecular-dynamics simulations of silver clusters”文章的情况属实。周某某承认其抄袭剽窃行为是他一人所为,与其他作者无关。周某某负全部责任。
周某某发表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文章的抄袭剽窃行为,给科学基金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周某某承认错误态度较好,且已在该刊物上公开承认错误,挽回影响。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在已经冻结其2004年和2005年申请资格基础上,追加取消其2006年度的申请资格。
2. 谢某,被举报涉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
经调查核实,谢某发表的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文章,抄袭剽窃了在Gautam Goswami and Milind Shrikhande, Federal Reserve Band of Atlanta, Working Paper 97-6, October 1997上发表的“Interest rate swaps and economic exposure”的内容。谢某承认自己抄袭剽窃的事实。
谢某发表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文章的抄袭剽窃行为,给科学基金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谢某承认错误态度较好,主动向依托单位说明真相,承担全部责任,且该单位已经做了处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谢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在已经冻结其2005年申请资格基础上,追加取消其2006年度的申请资格。
3. 刘某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书中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刘某某2005年申请并获得资助的基金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郭某某的单位不实。刘某某所在A大学没有硕士点,他在B大学做兼职教授,招收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郭某某是由刘某某联合培养的B大学2002级硕士研究生。在申请书中,填写郭某某的单位名称为A大学是错误的。
在刘某某申请项目时,郭某某口头委托他人替他签字。申请书中郭某某的签字不规范。
刘某某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项目组主要成员郭某某的信息有错误以及其签名不规范。考虑所犯错误有客观原因,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内部通报批评。
4. 郭某某、刘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郭某某2004年申请并获得资助的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书中,项目主要成员刘某的学位和职称分别为“博士”和“副教授”。
刘某2004年申请并获得资助的青年基0项目的申请书中,刘某的学位和职称分别写为“博士”和“讲师”。
依托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刘某于2004年12月获得博士学位、2004年6月13日被批准留校、2004年12月6日办理正式报到手续。刘某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然是博士研究生、没有职称。
郭某某承认,在他的2004年批准的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项目组主要成员张某某、刘某、刘某某的签字没有书面委托由他人代替签字;另外,在郭某某的建议并且推荐下,没有申请科学基金资格的刘某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申请了科学基金项目。
郭某某和刘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郭某某、刘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他们己获资助项目。
5. 严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严某某2005年申请并获得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申请中存在如下错误:
(1)职称:他真实职称是讲师,申请书上填写的是副教授。作为学校引进人才,他享受副教授的待遇,但职称不是副教授。
(2)简历:严某某于2005年7月博士后出站。但是在申请书上称其2004年出站。
(3)申请书中的主要论文目录中第一篇是会议摘要,严某某不是通讯作者。第五篇论文,标明2005年在修稿中,到调查时,还没有发表。
严某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伪造个人资历,提供个人研究基础的虚假信息。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严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6. 王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王某某2003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经调查核实,王某某2000年大学毕业,申请书中称1998年大学毕业;2003年6月硕士毕业,申请书中称2001年硕士毕业;2003年3月31日还没有职称,申请书中填为“讲师”。
王某某在2003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具备申请资格,通过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7. 李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李某某2003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李某某2003年6月晋升中级职称;在2003年3月31日前还不具备申请资格。
李某某在2003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具备申请资格,通过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根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8. 杨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杨某2003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
(1)杨某1997年大学毕业;申请书中称1996年大学毕业。
(2)2000年6月硕士毕业;申请书中称1999年硕士毕业。
(3)2003年6月博士毕业;申请书中称2002年博士毕业。
(4)2003年3月31日还没有博士学位、没有中级职称,是在职博士研究生;申请书中填为:“博士”、“讲师”。
杨某在2003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9. 温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温某某2004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
(1)温某某1999年大学毕业;申请书中称1997年大学毕业。
(2)2003年6月硕士毕业;申请书中称2000年硕士毕业。
(3)2003年9月开始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预计2006年毕业;申请书中称2003年7月博士毕业。
(4)2004年3月31日还没有博士学位、没有中级职称,是在职博士研究生;申请书中填为:“博士”、“讲师”。
温某某在2004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温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10. 岳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岳某某2004年申请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
(1)岳某某1999年大学毕业;申请书中称1997年大学毕业。
(2)2004年6月硕士毕业;申请书中称2001年硕士毕业。
(3)2004年3月31日还没有硕士学位、没有中级职称;申请书中填为:“硕士”、“讲师”。
岳某某在2004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具备申请资格,通过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岳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11. 韩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韩某某2004年申请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
(1)韩某某1998年大学毕业;申请书中称1996年大学毕业。
(2)2004年6月晋升讲师;申请书中称2001年7月晋升讲师、主治医师。
(3)2004年3月31日还没有中级职称,是在职博士研究生;申请书中填为:“讲师”。
韩某某在2004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韩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12. 康某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基金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康某某2005年度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康某某的职称为主任技师。申请书上填写为:“教授”,填写不规范。
申请书上称,康某某参加过两项科学基金项目。实际上,他是其中一个项目组的主要成员。
项目组主要成员汤某某,学历为大专(申请书上“学士”)、职称为技师(申请书上“硕士生”)。
项目组主要成员谢某,2005年6月博士毕业,申请时为在读博士生,申请书上填写为博士学位。
项目组主要成员陈某某是A大学硕士研究生,康某某是其联合培养的导师。申请书上填写陈某某是B大学的硕士生。
康某某把申请书中的个人签字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是每个人本人签字,康某某自己也不清楚。项目组主要成员后补了委托签字函。
鉴于康某某所在单位在组织科学基金申请工作中没有经验,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不够了解;康某某所犯错误属过失性违规,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康某某内部通报批评。
13. 徐某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基金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徐某某2004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
(1)徐某某、祝某某、孙某是彭某某的研究生,他们的研究方向都属于同一领域,但研究内容各有特点。导师彭某某安排徐某某为国家科学基金的申请者、他自己和祝某某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书由孙某执笔撰写;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是祝某某博士论文和某市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研究内容的延续。祝某某曾表示不同意该研究内容由徐某某申请科学基金。
(2)祝某某没有正式委托他人代替他在项目组主要成员一栏中签字。在申请书中,祝某某的姓名、出生日期、电子邮件地址的填写都是错的。
(3)项目组主要成员“宗林”的姓名有误。
(4)徐某某在申请和执行项目过程中,没有主动与祝某某沟通。多次重要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工作都是由孙某间接完成的。
徐某某在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项目组主要成员个人信息弄虚作假并冒替他人签字。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徐某某的科学基金项目。
14. 吴某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基金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吴某某2005年以A大学为依托单位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
(1)吴某某2003年9月考入B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吴某某作为在读博士生,不具备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资格。申请书中未提在读博士生的真实身份。
(2)2001年12月吴某某通过了部级中级职称资格考试;A大学没有文件证明聘任其为中级职称人员。申请书中称2001年晋升为主治医师、讲师。
吴某某在2005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具有申请资格。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吴某某的科学基金项目。
15. 姜某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基金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姜某某2001年在A研究所获得博士学位后,进入B商检局工作,2004年被A研究所聘为客座副研究员。姜某某2004年以该所为依托单位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以上情况属实,该所管理部门及姜某某均已确认。
姜某某未正式受聘A研究所,却以该所为依托单位申请科学基金,违反了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第八条(一)、(二)款的规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姜某某的科学基金项目。
16. 赵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基金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赵某某1998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赵某某在申请书上填写其职称为:“助研”(属于中级职称);而其在1998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职称是: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其实际晋升中级职称的时间是:1999年。
赵某某1998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其个人信息不实。鉴于赵某某认错态度较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某某内部通报批评。
17. 洪某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基金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洪某某2001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洪某某在申请书上填写其职称为“副教授”;而其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职称是高级工程师(副高职称)。
洪某某2001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其个人职称信息填写不规范。鉴于洪某某认错态度较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洪某某书面批评。
18. 佘某某、韩某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基金时弄虚作假。
(1) 佘某某
经调查核实,佘某某2005年以A大学为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科学基金。
佘某某1985年7月到B大学工作。2001年9月考入A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学位,2005年6月毕业。佘某某在2005年3月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时,是A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不具备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
在申请书的基本信息中,佘某某的学位填写为“硕士”;他于1990年9月至1991年6月曾经进修硕士课程,但并没有获得硕士学位。
佘某某的个人信息表述混乱,容易产生歧义。在其申请书中,他的个人基本信息为:学位“硕士”、职称“教授”、工作单位“A大学”;申请人简介为:“佘某某,教授,博士生”。实际是A大学的在读博士生,学位“学士”。
佘某某在2005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具备申请资格,违反了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佘某某内部通报批评。
(2)韩某某
经调查核实,韩某某2005年以A大学为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科学基金。在其申请书中,他的个人基本信息为:学位“硕士”、职称“博士生”、工作单位“A大学”;申请人简介为:“C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毕业(1999),A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遗传学专业硕士,现为在职研究生,讲师。”
韩某某1998年进入C大学学习,2002年7月大学毕业,而不是1999年毕业;韩某某2002年9月进入A大学攻读硕士学位,2005年6月硕士毕业,拟2005年9月开始在A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因此,在2005年3月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时,韩某某是A大学三年级的硕士研究生,既没有硕士学位,不是在职博士研究生,也不是讲师,不具备申请科学基金项目资格。
韩某某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假造个人信息。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韩某某内部通报批评。
(3)胡某某
胡某某是佘某某博士论文的协助指导教师,在他的建议和推荐下,佘某某提交了基金项目申请书。
胡某某还是韩某某的导师,在韩某某基金申请推荐信中称,“申请者是我的博士研究生”,“作为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限一般是4-5年”等,严重违背事实。胡某某有2个在研基金项目,作为科学基金项目的承担者,其行为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胡某某在韩某某基金项目申请时,不仅支持韩某某假造个人信息,而且还在推荐信中提供严重背离事实的虚假信息。另外,他还作为推荐人之一,推荐佘某某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某某内部通报批评。
另外,A大学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真实性审查不严。特别是,在监督委员会要求A大学协助核实情况时,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回复的核实材料与事实不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A大学书面批评。
19. 张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基金时弄虚作假。
张某2005年申报科学基金项目。经调查核实,张某1995年大学毕业并留校工作,职称为医师;2000年硕士毕业并晋升为主治医师,2001年加任讲师;2005年6月底博士毕业。张某在2005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其学位为硕士,而不是博士。
鉴于张某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初核过程中,能检讨错误并及时撤回申请;调查组在面谈时,对张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不再追加其他处理,希望张某在以后的申请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填写申请书。
20 刘某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基金时e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刘某某2005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组成员共7人,其中张某某为学士、工程师;田某为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
张某某是A大学某学院的聘任人员,原从事财务工作,到该学院仅半年时间,主要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否是工程师,刘某某不知道。田某是硕博连读研究生,没有硕士学位。
刘某某在申请书中伪造了项目组主要成员的信息,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内部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