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分部广州分部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所长信箱内部网English中国科学院
 
 
首页概况简介机构设置研究队伍科研成果实验观测合作交流研究生教育学会学报图书馆党群工作创新文化科学传播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科研动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2005-06-06 | 作者: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科学基金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二)受理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

   (四)对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学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四)热心科学基金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

   (二)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

   (三)出席监督委员会的会议;

   (四)听取和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二)对科学基金工作中的违规或不端行为提出质询;

   (三)对有损科学基金声誉的行为提出批评;

   (四)受监督委员会委托对科学基金评审与管理进行监督;

   (五)受监督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严格科学道德自律,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监督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重要的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四)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五)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参加。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

   (二)研究监督工作的重要政策、规章;

   (三)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四)研究筹备全体会议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办公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部分委员、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参加,有关人员列席。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落实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

   (二)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落实有关监督检查计划;

   (四)研究落实有关科学道德宣传教育的事项;

   (五)研究其他事项。

第二节 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受理投诉和举报、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在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议、办公会议的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三节 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关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的实名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受理有关下列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一)违反科学基金评审规定,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三)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科学基金项目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四)严重违反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投诉和举报:

   (一)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无关的投诉和举报;

   (二)属于学术争论的投诉和举报;

   (三)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的原则,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办公会议应及时研究投诉和举报提出的重要问题。监督委员会主任对重要投诉和举报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四节 检查和巡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成立若干监督检查小组,根据需要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项目依托单位或科学基金项目组进行监督检查,对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巡视小组,开展监督工作调研和科学道德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五节 谈话提醒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及时了解有关部门贯彻科学基金评审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管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沟通,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发现科学基金管理人员、评审专家、项目承担者在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方面出现违规的倾向,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9号 邮 编:100029 电话:010-82998001 传真:010-62010846
版权所有© 2009-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京ICP备05029136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