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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财务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财务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九条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初步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