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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