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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地质地球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地质地球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为地质地球所信息公开的工作执行机构,负责我所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我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我所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我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我所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察我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上述工作由综合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特别重大的信息公开事项,可报请分管所领导与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与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各部门具体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需公开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 所保密委员会负责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由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编制、公布地质地球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各部门根据信息公开目录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完成相关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在所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在主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地质地球所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地质地球所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一)项为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沟通信息发布各种方式的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报请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信函、发送传真、在所网站“信息公开”频道在线填写等方式提交的《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负责依据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按第十条所列情况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地质地球所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地质地球所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有关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决定不予提供的,不予公开信息,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地质地球所业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登记的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该部门或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综合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或处室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或处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或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报请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地质地球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所无权更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均以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履行保密审查机制和程序进行信息公开发布的,由所保密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所监察审计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地质地球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涉及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违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工作经费和相关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在各部门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如数额较大,经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由综合办公室统筹协调,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单独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所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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