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文件
校发学字〔2022〕56号
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研究所,学院、系: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已经中国科学院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次会议及2022年3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大学
2022年4月13日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随机抽检与重点抽检相结合,抽检范围为当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学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第二条 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论文抽检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照教育部学位论文抽检评议要素,分别制定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四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 对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国科大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决议:
1.学生撤销学位。“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撤销学位条款执行,撤销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
2.导师
(1)暂停该导师连续3年招生(含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资格,在此期间,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需逐一审核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暂停该导师评优资格。
(2)人事关系不在国科大校部及各培养单位的导师,取消其在国科大校部及各培养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招生资格。
3.培养单位
(1)国科大校领导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从下一招生年度开始,对于硕博士问题论文,连续三年核减所在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2名及以上,对于学士问题论文,核减所在院系该本科专业的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2名及以上。若下一年度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翻倍核减,以此类推。
(2)“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院系,其相应的学科培养点/招生专业需在两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所在培养单位暂缓研究生学科培养点增列。
(3)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需重点审查该学科培养点博士、硕士和该专业的学士学位论文,并适当增加对该培养单位或专业的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若连续三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对研究生培养点则撤销该学科培养点,对本科生专业则予以停招。
如遇特殊情况的处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对抽检结果及处理决议存在异议者,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异议事项的处理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我校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培养与学位部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校发学位字〔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