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主要技术支撑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实验基地。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所进行的创新性研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在自身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和完善设备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仪器创新研制能力,并通过组织开展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和择优支持购置先进的大型仪器设备等措施,提升我所的技术保障作用。
第三条 大型仪器的购置布局充分考虑学科特点。整合现有装备和技术力量,并与国内外其他资源(大科学装置、国家平台、重大装备研制)有效地配合,完善仪器设备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仪器设备的共建共享及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所科技支撑系统作为大型仪器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研究所,包括各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宏观管理大型仪器的建设和运行。
3、组织大型仪器的购置、维护、运行、评估和考核。
4、为大型仪器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5、对大型仪器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大型仪器的评估工作等。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所按照大型仪器的功能及特点,成立大型仪器专业实验室。
第七条 大型仪器专业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大型仪器专业实验室主任由所长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九条 研究所成立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所领导、大型仪器专业实验室主任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所委托科技支撑系统负责大型仪器运行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是大型仪器运行与管理的学术指导及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大型仪器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大型仪器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专业实验室要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技术研发需要设置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专业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用大型仪器获得的数据资料所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大型仪器所在的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专业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专业实验室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为社会大中小学生提供科普服务,按中科院要求对创新性中小型企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服务社会。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正式运行半年内,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或北京大型仪器协作网,接受社会公众对大型仪器的共建与共享。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购置大型仪器的专项资金,派专人负责管理并按实施计划严格落实,做到科学规划,专款专用,动态管理,确保大型仪器购置专项资金投资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益。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研究所每年对大型仪器的运行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验室技术人员绩效挂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科技支撑系统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