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支撑我院“创新2020”跨越发展体系建设,加强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运行管理,建立有效的共享机制,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实施细则》,我院将组织对院“区域中心”进行评估。为规范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我院定期组织对“区域中心”运行管理和共享效益进行评价,评估周期为5年。具体评估工作由计划财务局组织专家实施。
第四条:凡成立年限已满2年的“区域中心”均应参加我院组织的评估,不满2年的“区域中心”自愿参加。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评估工作主要针对“‘区域中心’目标完成情况、运行管理和共享服务”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运行效果与贡献、资源建设与整合、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六条:评分指标和专家打分表见附件。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七条:计划财务局是我院科技条件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在“区域中心”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办法、评估总结报告格式、评估指标体系,提出评估计划;
(二)组织专家对“区域中心”实施评估;
(三)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评估结果建议;
(四)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优罚劣。
第八条:“区域中心”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总结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区域中心”参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牵头单位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本单位评估总结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参评的“区域中心”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局提前两个月下达评估的“区域中心”范围,并通知各“区域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二条:各“区域中心”和牵头单位在评估名单下达后一个月内,向计划财务局提交经审核的评估总结材料。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程序包括:
(一)专家组现场评估,听取“区域中心”工作报告,审查“区域中心”共享网数据,现场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状态,询问有关情况;
(二)专家组各成员进行现场预评分,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并分别撰写个人评估意见,内容应包括“区域中心”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发展的建议等。
(三)专家组可在现场评估完成后,召开综合评估会议,确定综合评估结果。
第五章 评估方式和结果
第十四条:专家根据评估总结材料、网络上用户信息(开放、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依据专家打分结果确认各区域中心评估排序,排序结果作为评估奖惩依据。
第十六条:对评估排序前20%的区域中心,院将在正常给予运行经费、“修购专项”和功能开发项目支持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奖励;对评估结果排序后20%的区域中心,运行经费和功能开发项目数减半,减少或取消“修购专项”支持,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评估结果经审批后公布。
第十八条:在院评估结果公布后,“区域中心”和牵头单位应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区域中心”发展规划。
附则
第十九条:“区域中心”提供的评估内容应实事求是。如发现内容不实,将对“区域中心”和牵头单位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将根据情况降低名次或取消“区域中心”资格。
第二十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评估总结报告或不参加评估视为自动放弃“区域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