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科学院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主要技术支撑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实验基地。
第二条区域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我院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所进行的创新性研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区域中心在自身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和完善设备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仪器创新研制能力,并通过组织开展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和择优支持购置先进的大型仪器设备等措施, 提升区域中心的技术保障作用。
第三条 区域中心的建设布局充分考虑学科的地域分布特点。中国科学院在全国不同区域组建不同学科的区域中心,组合现有装备和技术力量,并与区域内其他资源(大科学装置、国家平台、重大装备研制)有效地配合,完善仪器设备的共建共享机制。区域中心依托分院、研究院或研究所设置。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域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是区域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区域中心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区域中心的建立、调整、或撤消。组织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评估和考核。
4、核定并拨发区域中心运行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第六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中心管理细则,指导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
3、聘任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第九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发展规划》,指导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规划》,申报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布局及结构,对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填报《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符合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三十二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统一命名为“××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是我国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附件一: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目的、意义
三、 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 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 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 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 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 开放运行设想
九、 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 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 建设规模
(1) 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 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 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