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运行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促进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装备资源共享中的作用,有效提高仪器装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水平,中国科学院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设立运行资金,并制定以下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的筹集
1、单位集资为主。依据加入区域中心仪器设备的数量,由管理委员会与各个单位协商确定投入金额,报请投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集中使用。
2、争取院主管部门安排区域中心的运行经费。
3、争取国内外科学仪器厂商、研究机构和个人赞助。
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1、在区域中心牵头单位设立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资金专款账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2、资金用于大型仪器运行补贴和区域中心运行管理。
3、大型仪器运行补贴费
资金总额的25%作为一般性补贴,总额的60%以奖励的方式投入仪器设备运行中。
4、资金总额的10%用于中心基本建设(如信息平台搭建)和预备金。
5、资金总额的5%用于中心办公开支(各种管理用表格的印制、办公、会议等)。
三、运行补贴费
1、运行补贴费的申请
(1)申请运行补贴费的依据包括仪器设备年度开放服务的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等;
(2)申请材料包括《共享服务任务登记表》、《仪器年度共享服务汇总表》、《共享服务效果反馈表》、共享服务原始记录复印件等;
(3)申请机组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相关报表,并按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2、运行补贴费的评审和管理
(1)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办公室根据当年资金总额、仪器设备考核结果拟定补贴方案,交管理委员会审定;
(3)凡是考核合格的机组均享受一般性补贴,考核优秀的机组享受奖励补贴。
(4)补贴方案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主任签字后由办公室具体执行。
四、表彰和处罚
1、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机组给予年度奖励,包括奖状和实物。
2、每2年进行一次表彰奖评选,并发放奖状。
3、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年度奖励和表彰奖的评选标准,各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事迹材料,办公室提出授奖名单的初审意见,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4、对考核不合格的机组不发放运行补贴。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其开始实行。
2、本办法由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一、资金的筹集
1、单位集资为主。依据加入区域中心仪器设备的数量,由管理委员会与各个单位协商确定投入金额,报请投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集中使用。
2、争取院主管部门安排区域中心的运行经费。
3、争取国内外科学仪器厂商、研究机构和个人赞助。
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1、在区域中心牵头单位设立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资金专款账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2、资金用于大型仪器运行补贴和区域中心运行管理。
3、大型仪器运行补贴费
资金总额的25%作为一般性补贴,总额的60%以奖励的方式投入仪器设备运行中。
4、资金总额的10%用于中心基本建设(如信息平台搭建)和预备金。
5、资金总额的5%用于中心办公开支(各种管理用表格的印制、办公、会议等)。
三、运行补贴费
1、运行补贴费的申请
(1)申请运行补贴费的依据包括仪器设备年度开放服务的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等;
(2)申请材料包括《共享服务任务登记表》、《仪器年度共享服务汇总表》、《共享服务效果反馈表》、共享服务原始记录复印件等;
(3)申请机组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相关报表,并按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2、运行补贴费的评审和管理
(1)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办公室根据当年资金总额、仪器设备考核结果拟定补贴方案,交管理委员会审定;
(3)凡是考核合格的机组均享受一般性补贴,考核优秀的机组享受奖励补贴。
(4)补贴方案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主任签字后由办公室具体执行。
四、表彰和处罚
1、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机组给予年度奖励,包括奖状和实物。
2、每2年进行一次表彰奖评选,并发放奖状。
3、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年度奖励和表彰奖的评选标准,各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事迹材料,办公室提出授奖名单的初审意见,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4、对考核不合格的机组不发放运行补贴。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其开始实行。
2、本办法由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