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充分利用我院京区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研究领域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中国科学院“十一五”科研装备建设规划》(科发计字〔2006〕36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1、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下文中简称区域中心)由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牵头、大气物理研究所、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青藏高原研究所和遥感应用研究所联合组建。
2、设立“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域中心的运行管理和日常工作。
3、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参加区域中心各研究所的主管领导组成。
管理委员会职责:
a.讨论确定区域中心运行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
b.审议批准区域中心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区域中心有关仪器共享的情况,仲裁与仪器共享有关的争议。
d.向科学院管理部门提供区域中心运行状况及效益评估报告,为区域中心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e.对参加区域中心各研究所的仪器设备购置提供咨询和建议;
f.组织协调参加区域中心的研究所开展仪器设备研制;
g.制定区域中心运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并监督执行。
4、办公室
办公室由参加区域中心各研究所推荐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牵头单位。
办公室职责:
a.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组织区域中心的运行管理:
掌握区域中心内各设备的工作状况,协调中心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应用需求;
组织和协调各实验平台内的技术交流;
组建和协调区域中心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保障服务;
组织和协调各实验平台专家组,促进各实验平台装备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完善;
b.搭建和管理区域中心信息平台;
c.管理运行基金,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d.建立畅通渠道,随时保持区域中心内部、区域中心与院计划局装备处信息的沟通。
三、仪器设备
1、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通过共享激励等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院内科技创新服务,同时面向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2、以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为基础,建立共享信息服务系统,以信息资源共享带动实物资源共享。在重点开展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同时,组织和开展仪器设备维修与改造升级技术服务,仪器设备调剂服务,专家咨询服务以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
3、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坚持:短缺、急需、先进、适用和节约的原则。区域中心现有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科研需求时,经联合评议审定后可以申请购置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4、区域中心仪器设备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1)互通有无,本领域研究所需的各项分析测试和实验观测利用区域中心的设备完成;
(2)密切配合,针对学科发展的需要改进和建立新的实验方法,不断提升实验观测能力;
(3)加强协作,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稳步提高区域中心的仪器设备创新研制条件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四、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区域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分别安放、分类管理。在原有设备的所有权和安放地点不变的情况下,依据研究领域和仪器设备的功能组建若干个实验研究平台;平台内依据研究方向划分为不同的专业平台。
2、同一专业平台的仪器设备优先保证满足共享单位科研任务的需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其它科研单位和社会开放服务。
3、科研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不同的方式使用仪器设备:
(1)在机组技术人员的协助下本人动手完成样本预处理、上机操作、数据处理的全过程;
(2)本人动手完成样品前处理后委托机组技术人员完成仪器测试;
(3)与实验技术人员合作开展实验研究。
4、为了保持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用共享设备的科研人员应向区域中心办公室提出使用计划。区域中心办公室组织机组人员和科研人员协商,制定仪器使用计划并安排机时。
5、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化管理,建设区域中心信息平台,保证信息畅通。
(1)中心仪器设备运行状态通过网络随时向成员所发布;
(2)需要使用仪器的人员通过网络了解信息后,及时与机组联系使用。
6、仪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实验室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实验程序操作,虚心接受管理人员的指导,并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备案。
6、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保留在机组,作为统计工作量的依据。
五、服务收费
1、使用设备和实验室一律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设备使用费和(或)仪器运转维护费。
2、区域中心仪器设备收费不得高于仪器所有单位内部收费的标准。合作研究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3、区域中心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办法和标准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区域中心信息平台上对外公布。
六、权利和义务
1、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的权利:
(1)接受区域中心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共享区域中心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源;
(2)候选区域中心先进单位、先进机组或先进个人,享受区域中心的运行补贴和奖励;
(3)与各个成员单位实现信息互动;
(4)优先获得院级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格;
(5)获有申请共享仪器设备升级改造资格;
(6)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的义务:
(1)及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区域中心,纳入区域中心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全面向区域中心开放服务,并向其它科研单位和社会开放;
(2)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3)妥善保管共享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为共享设备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实验研究结果;
(5)严格执行批准的区域中心内部收费标准;
(6)保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保证用户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七、运行补贴
1、设立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资金,以经济手段鼓励共用,通过运行补贴方式奖励在共用方面运行良好的机组及人员。
2、资金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3、对共用仪器的考核,是决定运行补贴的依据。仪器考核主要从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可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运行补贴的对象包括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人员。
八、考核与评估
1、每年度对仪器设备机组进行绩效考评。
2、考评的主要内容
(1)共享服务,包括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
(2)研究与开发,即开展分析测试方法及测试标准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
(3)管理与维护,如仪器设备维护及完好率;实验技术人员配备及专业技能培训情况等。
3、绩效考评工作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4、根据绩效考核内容及评估结果,按照“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排序。
九、奖励与处罚
1、 每年对区域中心在仪器设备协作共享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机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2、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并坚持不改的机组将给予劝告、警告,或劝其退出区域中心。
3、奖励与处罚需报请管理委员会批准。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管理委员会。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充分利用我院京区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研究领域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中国科学院“十一五”科研装备建设规划》(科发计字〔2006〕36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1、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下文中简称区域中心)由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牵头、大气物理研究所、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青藏高原研究所和遥感应用研究所联合组建。
2、设立“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域中心的运行管理和日常工作。
3、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参加区域中心各研究所的主管领导组成。
管理委员会职责:
a.讨论确定区域中心运行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
b.审议批准区域中心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区域中心有关仪器共享的情况,仲裁与仪器共享有关的争议。
d.向科学院管理部门提供区域中心运行状况及效益评估报告,为区域中心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e.对参加区域中心各研究所的仪器设备购置提供咨询和建议;
f.组织协调参加区域中心的研究所开展仪器设备研制;
g.制定区域中心运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并监督执行。
4、办公室
办公室由参加区域中心各研究所推荐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牵头单位。
办公室职责:
a.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组织区域中心的运行管理:
掌握区域中心内各设备的工作状况,协调中心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应用需求;
组织和协调各实验平台内的技术交流;
组建和协调区域中心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保障服务;
组织和协调各实验平台专家组,促进各实验平台装备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完善;
b.搭建和管理区域中心信息平台;
c.管理运行基金,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d.建立畅通渠道,随时保持区域中心内部、区域中心与院计划局装备处信息的沟通。
三、仪器设备
1、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通过共享激励等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院内科技创新服务,同时面向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2、以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为基础,建立共享信息服务系统,以信息资源共享带动实物资源共享。在重点开展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同时,组织和开展仪器设备维修与改造升级技术服务,仪器设备调剂服务,专家咨询服务以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
3、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坚持:短缺、急需、先进、适用和节约的原则。区域中心现有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科研需求时,经联合评议审定后可以申请购置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4、区域中心仪器设备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1)互通有无,本领域研究所需的各项分析测试和实验观测利用区域中心的设备完成;
(2)密切配合,针对学科发展的需要改进和建立新的实验方法,不断提升实验观测能力;
(3)加强协作,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稳步提高区域中心的仪器设备创新研制条件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四、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区域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分别安放、分类管理。在原有设备的所有权和安放地点不变的情况下,依据研究领域和仪器设备的功能组建若干个实验研究平台;平台内依据研究方向划分为不同的专业平台。
2、同一专业平台的仪器设备优先保证满足共享单位科研任务的需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其它科研单位和社会开放服务。
3、科研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不同的方式使用仪器设备:
(1)在机组技术人员的协助下本人动手完成样本预处理、上机操作、数据处理的全过程;
(2)本人动手完成样品前处理后委托机组技术人员完成仪器测试;
(3)与实验技术人员合作开展实验研究。
4、为了保持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用共享设备的科研人员应向区域中心办公室提出使用计划。区域中心办公室组织机组人员和科研人员协商,制定仪器使用计划并安排机时。
5、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化管理,建设区域中心信息平台,保证信息畅通。
(1)中心仪器设备运行状态通过网络随时向成员所发布;
(2)需要使用仪器的人员通过网络了解信息后,及时与机组联系使用。
6、仪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实验室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实验程序操作,虚心接受管理人员的指导,并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备案。
6、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保留在机组,作为统计工作量的依据。
五、服务收费
1、使用设备和实验室一律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设备使用费和(或)仪器运转维护费。
2、区域中心仪器设备收费不得高于仪器所有单位内部收费的标准。合作研究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3、区域中心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办法和标准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区域中心信息平台上对外公布。
六、权利和义务
1、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的权利:
(1)接受区域中心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共享区域中心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源;
(2)候选区域中心先进单位、先进机组或先进个人,享受区域中心的运行补贴和奖励;
(3)与各个成员单位实现信息互动;
(4)优先获得院级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格;
(5)获有申请共享仪器设备升级改造资格;
(6)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的义务:
(1)及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区域中心,纳入区域中心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全面向区域中心开放服务,并向其它科研单位和社会开放;
(2)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3)妥善保管共享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为共享设备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实验研究结果;
(5)严格执行批准的区域中心内部收费标准;
(6)保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保证用户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七、运行补贴
1、设立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资金,以经济手段鼓励共用,通过运行补贴方式奖励在共用方面运行良好的机组及人员。
2、资金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3、对共用仪器的考核,是决定运行补贴的依据。仪器考核主要从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可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运行补贴的对象包括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人员。
八、考核与评估
1、每年度对仪器设备机组进行绩效考评。
2、考评的主要内容
(1)共享服务,包括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
(2)研究与开发,即开展分析测试方法及测试标准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
(3)管理与维护,如仪器设备维护及完好率;实验技术人员配备及专业技能培训情况等。
3、绩效考评工作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4、根据绩效考核内容及评估结果,按照“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排序。
九、奖励与处罚
1、 每年对区域中心在仪器设备协作共享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机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2、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并坚持不改的机组将给予劝告、警告,或劝其退出区域中心。
3、奖励与处罚需报请管理委员会批准。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管理委员会。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